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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点供应商的设备和技术力量经长春市交通局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处认定(以书面材料为准)达不到采购单位特殊要求的维修项目;
  (三)投保车辆出事故后,保险公司要求到指定厂家维修的;
  (四)保修期内的车辆必须到厂家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的;
  (五)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车辆的简易故障(维修金额在100元人民币以内的),可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六、简易的车辆维修事项,采购单位有能力自行维修的,可以自行买件(限额500元人民币)安装,但不允许提取工时费。
  七、采购单位如发现定点供应商未按服务承诺提供服务及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办举报。
  第九条 对定点供应商的管理:
  一、定点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
  二、经招标确定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承诺等要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
  三、定点供应商不得将业务转包给其他非定点企业。
  四、定点供应商不得采取给回扣、赠送物品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建立修车档案,独立核算定点维修费用,建立相应的帐目。
  六、定点供应商应于每月终了5日前向政府采购办和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报送当月发生的定点承修情况报表。
  七、定点供应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资金、法人、经营场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
  八、定点供应商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办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政府采购办有权采取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资格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罚。
  九、定点供应商如发现采购单位有在非定点范围内采购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办举报。
  第十条 采购中心负责与各定点供应商签订《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车辆维修合同》。经政府采购办授权(以书面授权为准),采购中心可以监督定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如发现有违约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办汇报。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核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报送的《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每月定期汇总填报《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向政府采购办申请支付定点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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