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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春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定点工作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同时适用于各车辆维修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车辆包括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小轿车、面包车、大客车、越野车、货车、皮卡以及摩托车等。
  第四条 定点供应商资格暂定为一年。
  第五条 定点供应商分二类:一类供应商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揽机动车大修、二级维护和小修业务;二类供应商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揽机动车二级维护和小修业务,不可以承揽机动车大修业务。
  第六条 采购单位新购汽车保修期内可享受汽车制造厂家提供的各种免费服务和保养。超过保修期的车辆一律到定点维修厂维修。
  第七条 具体车辆维修项目的资金拨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和采购单位自行支付两种方式,属于财政临时追加的用于车辆维修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用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自行结算。
  第八条 对采购单位的管理:
  一、各采购单位必须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车辆维修,并可在定点范围内自由选择承修企业,不得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进行车辆维修。
  二、采购单位要严格报销制度,在非定点单位进行维修的票据,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三、采购单位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不能返回本地维修的,维修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单位可凭外地维修车辆发票直接报销;维修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单位须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单位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办批准,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车辆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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