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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保证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八条 科技成果必须是在本溪行政区域内的创新,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对技术创新奖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个人,分别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本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委员15至19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4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应当依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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