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2]2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技术创新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项目: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中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在关键技术上有突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其成果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学术界公认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较大技术发明,其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