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B级信誉等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的税收征管,帮助其改进财税管理,提高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C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检查监控,按季或按月进行一次纳税情况分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纳税检查;
(二)纳税人在按期纳税申报前,将纳税申报表、凭证、账簿及有关材料报税务机关查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到户查验,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无误后,纳税人按期到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按期纳税有困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四)发票实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上报的审核、审批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核,也可以根据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后审核。
第六章 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经审核达到上级信誉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跃级式下调的方法重新调整信誉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评审年度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对其评审的信誉等级需向下调整的,基层局评审税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其中调整至AA、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须报市局评审委员会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所列情形的,应将其纳税信誉等级调整为C级,并纳入C级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同时收回原级别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证书、牌匾,发给新级别的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证书、牌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每年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