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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为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或市局评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A A A级证书》、《纳税信誉A A级证书》及《纳税信誉A 级证书》。对评审为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同时发给纳税信誉A A A 、A A级牌匾。对评审为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市局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审结果进行抽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十日内答复。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市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审或直接纠正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评审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保持其原信誉等级不变。

第五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A A A、A A 、A 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大厅专设带有明显标志的A A A、A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服务窗口,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即纳税人将所有涉税业务均交该窗口办理,该窗口应在一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
  (三)按照信誉等级级别,分别免除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三、   二、一年,免检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领购、印制发票可以简化审批手续,放宽限制,按需供应;
  (五)纳税检查由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安排,A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原则上自发证之次年起每隔二年检查一次;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原则上自发证之次年起每隔一年检查一次。税务机关的日常调查和根据举报进行的检查不受此规定限制;
  (六)对A级以上信誉等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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