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评审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评审时间,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审。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五条 A级以上信誉等级评审及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审B级信誉等级的,需由纳税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A A A 、A A 、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依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七条 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审B级信誉等级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依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市局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A 、B、 C级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中被评为A 、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需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评审纳税人信誉等级时,凡该纳税人的有关应缴税款涉及两个以上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的,或有关内容需要相关稽查(分)局、登记管理分局、票证管理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进行协助评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并发往协审单位,协审单位收到《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后,应在十日内协审完毕,并将《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协审单位对协审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