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情况;
(六)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
(七)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情况;
(九)偷税、逃税、抗税情况;
(十)欠税情况;
(十一)国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违法处罚和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二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标准:
(一)考核评分在九十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审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为 A 级信誉等级:
1 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2 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3 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4 无欠税;
5 在一个评审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
6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被评为符合;
7 没有经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税务违章行为;
8 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考核评分在九十五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为A A 级信誉等级。
(三)考核评分在一百分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为A A A级信誉等级。
(四)考核评分在七十分以上且在评审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为B 级信誉等级:
1 办理地税税务登记;
2 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3 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4 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5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被评为符合;
(五)、在评审年度中有下列情形的为C 级信誉等级:
1 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审,不符合B 级以上信誉等级的;
2 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3 有偷税、逃税、抗税行为的;
4 纳税人因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被判违法犯罪的。
第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依照税务机关掌握的有关征收管理资料和国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纳税人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评审。A级信誉等级评审以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后的纳税资料为准,纳税人办理地税税务登记需满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