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审。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八条 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以纳税人上年和当年初到评审前一月的信誉情况作为评审依据,以上年和当年初到评审前一月分为两个评审年度,当年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评审当年。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分设两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市局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征管处长任副主任,计会、稽查、法制、税政、票证、登记部门的处长(所长、局长)为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征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征管、税政、计征、法制等部门的科长任委员。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的综合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科(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
(一)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情况;
(二)税务登记情况;
(三)纳税申报情况;
(四)税款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