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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纳税信誉
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各基层局:
  现将《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做好试点和推广的准备工作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保证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审和分等级管理工作的质量,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在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试点局)进行首批试点,从二00三年起逐步推广到其他各基层局。望试点局能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市局征管处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其他各基层局也应根据《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完善有关基础数据,积极做好推广的准备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试点局应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的宣传发动工作,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引导纳税人积极争评A级纳税信誉等级。
  三、做好试点工作总结
  试点局应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步骤、信誉等级评审情况、分等级管理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工作总结于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市局。

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营造公开、公平的税收环境,树立纳税人的诚信纳税形象,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征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按设定的评审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及A A A 、A 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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