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
各市、县(市、区)整治工作的验收,按照《安徽省各市、县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评价表》(见附表1)和本办法进行。
三、验收程序
1、乡镇矿山企业(包括乡镇、村办、集体和个体、股份、联户等矿山)经整治自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见附表2)。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矿山企业进行预验收,并签署意见;在本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达到申请验收的前提条件后,方可报请县级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3、县级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组织验收,签署意见后(见附表4),报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抽查验收(见附表5)。
4、国有矿山企业安全整治验收,由其向主管部门(公司)申报(无主管的国有、外资矿山企业报市级机构验收),主管部门(公司)组织预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报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见附表3)。
5、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验收组)经抽查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对各市进行抽查验收。
四、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方法实施。原则上各市复查验收于9月底结束,第四季度省组织抽查验收,并迎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验收。
五、验收工作要求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验收制。
1、乡(镇)、县(市、区)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2、各市对已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检查验收率必须达到100%;对各县(市、区)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抽查率不低于30%。
3、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整治验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重点是国有大中型矿山和部分重点地区的乡镇矿山,抽查率不低于备案非煤矿山的5%。
4、建立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验收人员在验收前要集中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方法,确保验收质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级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