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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
安全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皖经贸安全[2002]2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2]3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经省政府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为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1]65号)和《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2]38号)的要求,依据《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徽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法规和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申请验收的前提条件
  验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如有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则不予验收。应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山如下:
  1、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包括无证擅自采矿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管理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矿山);
  2、不具备办矿安全条件和相关要求(影响交通安全、居民安全、风景区安全和高压线安全)的矿山(包括尾矿库);
  3、虽有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但达不到《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要求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治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
  二、验收标准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整治的验收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治验收,按照《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皖经贸安全[2002]57号)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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