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
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2]150号 2002年07月15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根据《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93号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45号)的规定,现将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登记费(含执业许可证工本费)由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不另交校验费:
二、医疗机构校验费:
凡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三、医疗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如换发执业许可证,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证件工本费每套30元(含正副本,不含镜框费)。不另缴纳登记费和校验费。
四、为了减轻农村负担,对村卫生室(所)免交执业登记费和校验费。办理执业登记时,只缴纳证件工本费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