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
(川价工[2002]148号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为了规范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中规定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公司和地电局,对商业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的除以下用电外均属商业用电。
1、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学校、幼儿园的用电,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
2、工业企业办公与车间照明用电;
3、铁路、航运、航空、交通、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用电;
4、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用电;
5、其他无经营性收费的用电。
上述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场所和开展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用电)以外的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三、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四、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五、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六、对上述用户中凡涉及商业用电和其他性质用电混合使用电度计量装置的,应逐步分别安装电度计量装置,实行分表计量。
以上规定请切实遵照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