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转发国家经贸委、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改善
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340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农机局(办)、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的治理工作,是调整农用运输车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我省不仅是农用运输车生产大省,而且是使用大省,2001年全省农用运输车生产能力已达到178.16万辆,占全国农用运输车生产总量的63.6%。社会农用运输车拥有量已达到187.3万辆,占全国拥有量的21%。各级经贸委(经委)、环保局、农机局(办)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通知》的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中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二、加快技术进步,提升农用运输车的产品质量。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用运输车的生产和农村运输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保障农用运输车生产稳定发展,有关部门要指导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大技改投入,提高农用运输车的产品质量,确保我省生产的农用运输车达到国家颁布的标准。
三、明确责任,依法加强农用运输车的监督和管理。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对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农用运输车不准出厂,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准办理有关证照。要按照国家有关农用运输车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该报废的要强制报废,并送到有拆解资格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省经贸委、环保局、农机办等部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全省农用运输车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合格产品,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农机办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定期公告,以促进我省农用运输车生产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