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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执收执罚单位与财政部门的对账,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执收执罚单位,使用《执收单位收款开票管理软件》,在开票的同时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
  (二)使用手工开票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手工开具的《缴款书》,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即按已开具并已确认代收银行收款、核对后的《缴款书》第一联或第五联填写的“执收单位编码”,建立已缴入财政汇缴户和单位基本账户款项收入台账的总账;按填写的“收款项目编码”建立收入明细账。
  (三)通过电话拨号上网方式与财政部门信息中心联网,或报表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账务。
  (四)通过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络或其他有关公众网络查询对账。
  六、监督检查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审核拨付资金,保障执收执罚单位正常合理的用款需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督促各代收银行严格按照《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协议书》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代收业务;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款项目库的编制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隐瞒账户不报的,以及商业银行擅自为执收执罚单位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账户的,一经查出,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执收执罚单位。省本级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市、县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样票)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4NO:
  琼财票() 号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付款人 全称      收款人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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