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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2002年7月26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和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9件)


  序号:1
  规章名称 乌鲁木齐市关于聘用离、退休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1990年7月6日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 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1990年12月12日
  说明   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1999年)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 乌鲁木齐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1991年2月6日
  说明   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 乌鲁木齐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1991年4月5日
  说明   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 乌鲁木齐市城镇临时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 1993年2月17日
  说明   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 乌鲁木齐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 1994年2月25日
  说明   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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