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补偿标准,做好被征地人员安置工作
新区起步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郑政文[1994]135号)规定进行测算。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21号)规定执行。对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征地后失去土地的人员,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截止到征地公告发布之日,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男性60周岁(含60周岁)、女性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10000元/人。16周岁以下、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5000元/人。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村、乡(镇)、区、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一次性领取安置费。
两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征用后农民的就业问题。要根据新区的发展需求对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新区应把适当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两区。同时,两区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安置用地,进行合理开发,拓宽就业渠道。对自谋职业者,市、区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税务、用工等手续时要给予照顾。
三、加强管理,认真解决好新区内村庄整体搬迁和转制问题
根据《郑州市总体规划》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新区内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新区管委会和两区政府,对搬迁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选址。选址确定后,由两区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安置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安置用地标准为人均45平方米,其中30平方米,用于建设居住小区(必须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另15平方米用于安置劳动就业。
两区政府要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农民安置小区,用于本辖区被拆迁人员的安置。并负责本辖区被拆迁小学的重建工作。农民安置小区建设,除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外,政策中规定减半征收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的供水开口费一律免缴。安置小区建设所需土地,分别由两区政府负责征用。征地费用由新区垫付,辖区政府从用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扣。建成后的小区由两区政府按属地进行管理。安置小区内的道路建设所需资金辖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