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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陡岭子电站等新建电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陡岭子电站等新建
电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的函
(鄂价能交函[2002]68号 2002年07月17日)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计价格[1998]2075号)规定,我省十堰陡岭子电站、鹤峰芭蕉河二级电站、谷城庙子头电站以及松源发电公司等已投产发电,在国家正式批准其上网电价之前,上述发电企业执行临时结算电价(每千瓦时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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