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实际合理设置公安派出所,充分发挥基层治安管理机构维护一方平安的作用
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根据实际合理设置公安派出所机构。在保持派出所现有机构设置格局的基础上,按一镇(乡)一所设立派出所机构。在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撤销的镇(乡),原设置的派出所机构应予保留。已设立边防派出所的镇(乡),原则上不再设立公安派出所。
四、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规定,配齐配强派出所领导班子
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党委《关于我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通知》(琼组通[1992]65号)精神,进一步配齐配强公安派出所领导班子,提高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确保基层公安队伍骨干力量的稳定。对公安机关已任命的派出所领导,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尽快落实其职级待遇问题。
五、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执法自觉性,杜绝公安派出所非警务活动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治安安定的大局出发,不得随意指派、调用公安派出所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调用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必须报市、县公安局局长批准。要自觉地给公安派出所减负消压,使公安派出所能够集中警力、集中时间,做好本职工作。
六、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社区警务战略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要把社区警务纳入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大力支持公安机关社区警务改革工作,切实解决社区警务室用房和办公设备等问题。
六、从严治警,大力加强和改进派出所的作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项教育”的精神从严治警,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发布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切实解决派出所民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侵犯群众利益、违法办案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建立一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公安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