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
加强我省公安派出所建设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0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各种职能于一身的基层综合战斗实体,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也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建省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公安派出所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派出所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行政管理,搞好安全防范,维护社区稳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公安派出所还存在着体制不顺,力量不足,队伍不稳,保障不力,装备落后等诸多问题,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很不适应。江泽民同志讲:“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工作。
一、进一步理顺公安派出所的管理体制,实现派出所管理规范化
要按照中编办、公安部的要求,在2002年底前将尚未理顺关系的公安派出所全部纳入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乡镇公安派出所领导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公安派出所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由所属的县(市、区)公安局报县(市、区)委审批,科级以下(不含科级)领导职务由县(市、区)公安局直接任免,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公安派出所所需经费一律纳入市、县公安局的年度预算,由市、县公安局直接管理。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工资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统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经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划归地方公安建制序列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的管理体制仍按省编委、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农垦总局公安局等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通知》(琼编[2002]1号)执行。
二、加大公安派出所基本设施建设的力度,为派出所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把所属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全省公安派出所要有自己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公安部的《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给派出所配备必备的交通、通讯工具、警械、武器和防护设备;要按照公安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基层治安管理机构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1991]740号)精神,将派出所办公房建设统一纳入城市规划。今后凡新建派出所,必须具备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办公条件,并重点建好值班接待室、留置室和武器警械库等。对省财政部门下拨的中央补助贫困地区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要安排配套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