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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和实行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充分的毕业生总体需求信息,是制定科学的、适合本地情况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实现有效利用和使用好毕业生资源的依据。同时,就业信息的公开也是保证毕业生就业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凡需要录用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每年的需求信息报送当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整理后利用网络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毕业生供需状况。
  要进一步加快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取消用人制度上的地域限制和行业垄断,企业可自主用工、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自主进人。用人单位在聘任毕业生时,要克服“高才低用”“学非所用”的用工倾向,防止人才浪费。
  五、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打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之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是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消除壁垒,疏通渠道,积极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做好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优先吸纳师范院校毕业生,以提高基层义务教育质量。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区域放开,允许在全省教育系统内流动,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具体教学岗位。
  (二)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各级党政机关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企业锻炼1至2年。
  六、切实解决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依据有关规定由教育部门签发《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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