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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各级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及合同签订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行政机关及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应经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订。行政机关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报批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
  四、市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签订。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档案。
  五、行政机关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应经法制机构确认无法律问题后签订。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签订。
  六、行政机关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对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
  (二)注意合同签订形式是否合法;
  (三)查明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书面合同中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或诉讼。 行政机关不得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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