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任务,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从7月10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7月10日至8月10日,为调查研究、自查自纠阶段。各市、县、区要按照省上的部署,组织力量,对各自范围内涉及向机动车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以及辖区内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清理统计(收费项目按中央、省、市、县、区分别统计;公路收费站点按省、市、县、区分别统计)。各市、县、区应立即停止自行出台的向机动车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规定擅自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对照检查有无侵犯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并主动进行纠正。第一阶段结束后,将清理整顿调查摸底情况按附表要求内容填好,于8月15日前报省减负办。
第二阶段:从8月11日到10月10日,为检查、验收、补课阶段。省、设区市两级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市、县、区自行出台涉及向机动车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项目是否停止,擅自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是否取消,各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有无违规行为。对清理整顿不彻底的,要责成其限期补课。
第三阶段:从10月11日到11月30日,为总结清理,建章立制,公布审定项目阶段。经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省政府审批,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予以公布。新增设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行审批。各设区市及省直相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写出检查总结报告,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由减负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乱”行为
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及时受理举报,查处“三乱”问题。对于违反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继续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刁难企业和群众,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必须严肃从重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对加重企业负担行为实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三乱”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