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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二)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的收费站;
  (三)已经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四)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章增设的收费站;
  (五)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设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六)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站。
  经清理整顿后,对符合条件确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应在2002年11月中旬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核定收费期限和标准;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对经批准的收费站省上实行集中公告,各站要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由省纠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省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煤炭运输集团公司、省物价局等部门参与,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涉及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清理工作,由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按各自职责进行清理;道路站点清理工作由省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清理。省直各有关部门都要确定专人并成立办公室具体抓这项工作,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在要求的时限内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和省纠风办。
  三、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办法。罚款执行票款分离,罚款资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严禁并取消各种形式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禁止将罚款同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挂钩。集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企业或群众收费时,执法、执收人员必须主动出示“三证”,即公务介绍信、收费许可证和本人工作证,并说明收费标准,出示执收政策依据,按照企业负担登记制度要求进行登记签字,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或群众有权拒绝交纳。违规收费凡能退还交费单位或交费人的要立即退还,无法退还的要上交国库。企业及广大群众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抵制不正之风,及时举报“三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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