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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向机动车辆乱
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行为,整顿道路站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交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对涉及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费用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凡能合并的合并,能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
  各市、县、区出台的各种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以及各种摊派,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对中央和省上已明文规定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更不得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变相为经营性收费收取。对我省公布的收费目录要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非目录收费项目的执行。对那些项目虽经中、省批准而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要立即纠正。严禁借收费之机搭车收费、推销汽车产品,强行征订报刊杂志。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
  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今后,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的清理由省减负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
  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二、全面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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