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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非常用的公用设施如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专项服务,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商定服务方式、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管理区内公共设施专项用电要实行管理区内分类分表计算、公开公平分摊,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含管理区内装饰用彩灯、射灯等)用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电梯运行电费,由该栋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电费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平均分摊,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空置物业应分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未出售、出租、使用的空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出售的空置房由业主(使用人)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般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制订各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核准程序为: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如实填报《物业管理服务审批表》(附后),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以独立住宅区或非住宅区为单位核定相应等级档次的收费标准,并核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单》。
  省直单位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先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再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由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核定试行标准,一年内有效。试行期满,再按考核评定的等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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