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维护管区内良好的秩序。包括妥善保管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完善帐务管理及相关事务的管理,制止有损管理区容貌的乱建、乱贴、乱挂行为,维护区内行车秩序,制止超速行车和乱鸣喇叭等有损业主、使用人利益事项。
(六)分发管理区内邮件、报刊杂志。
(七)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由以下部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及社保基金。
(二)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三)绿化养护费;
(四)安全保卫维护费;
(五)清洁卫生费;
(六)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金;
(九)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利润率,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7%;高级公寓、别墅不超过10%。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九条 车辆在管理区内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事先在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泊位,供区域内住房停放车辆的收费。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含室内)收费,其具体标准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物业管理单位所收停车费,应分科目建帐,独立核算,其收益全部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业主、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业主、使用人同意,利用管理区内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等条 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主要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原则上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由物业管理单位清运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代运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由业主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向管理区内提供水、电、煤(燃)气以及其他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用户收费。需要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抄表、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不超过代收金额3%的代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