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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城市住宅和非住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安全保卫、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和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停车费、公众代办性服务费及其他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停车服务和安全保卫、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以及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满足业主、使用人个别需求而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卫生管理:包括室外地坪,楼宇内公共走道、电梯间、停车场、公用厕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室外上下管道、化粪井的淤塞清理,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
  (二)绿化养护:室外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美化管理区内环境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包括室内外共用设施、设备及配电间、电梯间内设备等日常维护保养,物业管理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围墙等设施的维修养护,保障正常运行或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四)安全保卫:设专职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管理区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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