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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2]178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1]231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凡由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发布各等级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制订各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即日起作废。
  附件: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含建制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 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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