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阜新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2]72号 2002年7月12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我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函》(阜政[2002]5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经审核,符合调价规定和程序,现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1.40元;工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2.60元;行政事业性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2.6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4.2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到11.00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