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原因: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取代)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平石、隔离带、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安全岛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限速牌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建管、规则、公安、国土、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不得侵占、损坏城市道路,或者改变其性质和功能,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城建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