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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改革户口
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发[20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长春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24号)精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优化城市人口结构,吸引更多人才,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合理消费,加快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取消计划指标,实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政策
  (一)毕业生落户政策
  1.全日制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凡在我市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及毕业证原件办理落户;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长春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继续实行我市的“先落户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政策,凭省(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落省(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2.2002年以前已派回生源所在地的往届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但在长春市企业单位就业的,且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满两年以上的,可凭劳动或人事部门证明、毕业证原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
  (二)引进人才落户
  1.长春市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从长春市城区以外单位引进我市急需、特殊和短缺人才的,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长府发[1999)58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1)3号)有关规定,引进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单位接收证明、迁人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家庭关系证明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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