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45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4日
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
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现就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开展农村费改税、县乡机构改革等一系列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部署,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使我省乡镇设置达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目标,更好地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立足于乡镇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既要符合乡镇机构设置的要求,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便于加强管理,又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确定撤并对象、制定撤并方案,既要考虑现有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然条件等因素。调整合并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强化中心镇实力,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以强带弱,以近带远,激活偏远贫困乡镇的发展活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