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月7日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在接收到市局信息中心传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后于当日转入税银软件,并在数据库中比对校验,保证银行和税务的数据一致性。
(二)每月9日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根据征管软件存储的信息,通过税银软件分局端向市局信息中心上传本期双定业户应划缴名单。
(三)每月11日下午4时,分局接收到市局传递的双定业户已划缴税款信息反馈名单后,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将划缴税款信息反馈名单转入征管软件。
(四)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应在每月12日在15日内完成对未划缴税款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工作。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填制完税凭证,并于三日内录入到税银软件中。
(五)对于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导致双定业户不能按期足额划缴税款的,只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并制作详细说明留存备查,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主要有:
1、纳税人定额录入错误导致不能足额划缴税款;
2、停业申请审批表录入错误;
3、税银软件的“缴税方式”录入错误;
4、未按期向银行传递应划缴名单;
5、其它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划缴税款不成功的情况。
(六)每月25日前分局计征科(股)接到国库转来的《征收(汇总)缴款书》记账。
六、凭证打印
(一)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银存折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申请领取《扣缴税款凭据》,银行当场予以打印;纳税人可按月领取完税证,也可按季或半年,但超过一年的银行不再提供打印,纳税人已领取的《扣缴税款凭据》丢失的,可到银行申请重新打印。
(二)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凭银行打印的《扣缴税款凭据》,到分局管理部门换开完税证,监控管理岗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扣缴税款凭据》与计算机存储的信息(流水号)相比对,为其打印完税凭证。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理顺个体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为个体工商业户代开发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开具发票的条件
(一)承担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为担管范围内以下四种对象,开具普通发票: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
2、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3、使用限额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业务成交金额超过限额,需要填开大额发票的;
4、外埠持有关税收证明到本地区经营的业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为担管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为下列情形之一者开具专用发票:
1、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
2、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3、销售免税货物的;
4、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
5、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规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6、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每份价款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或超过10万元的;
7、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申请开具发票的审批
(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审批。
1、对第一条第一款中的1.4类经营者,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及经营业务证明资料(其复印件留存粘贴在发票存根联上),交纳应缴税款,税务所综合管理岗人员即可为其代开发票。
2、对第一条第一款中的2.3类纳税人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实行按年审批(每年发生第一笔代开业务时进行审批)。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及相关业务证明(复印件存档),经担管的税务所监控管理岗人员初审合格后发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同时填写《受理单》。该表、单填毕后,经办人审核无误签署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批后,申请人便取得了本年度使用代开发票的资格。
(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须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购销合同、协议;
(3)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条形章一套;
(4)开具的普通发票;
(5)其他有关资料。
2、各税务所通过计算机或名簿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查询,经查询确认的,发给《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同时填写受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