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2、核定双定户税额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将纳税人进行分类,按行业、地段、规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交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一份。
  (2)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填写《年季度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纳税人及调查人签字盖章。
  (3)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年季度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编制《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各基础资料,上报科(股)长审核、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主管业务局长审批意见,按户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一式二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位交纳税人一份执行。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定额核定通知书》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和《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各一份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另一份交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3、复核定额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接到纳税人《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双方签字盖章,转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
  (2)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调查情况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附《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报科(股)长审批。
  (3)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科(股)长审批意见,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一式二份),将一份连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和《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各一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执行。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复核定额资料各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一份交个体综合岗登记《台账》。
  4、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接到业户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应纳税额继续执行。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审查同时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交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一份。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审查情况在《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报科(股)长审批。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在科(股)长审批后,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连同《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各一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执行,将另一份及《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份交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然后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5、税务机关季度、半年、年度核定调整定额
  (1)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调整定额可分为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一年中不得少于一次。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不低于同行业的30%),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逐户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二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填制《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交纳税人及行业委员(行业组长)签字盖章,转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编制《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各基础资料表报科(股)长审核、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在主管业务局长审批后,对需要调整定额的纳税人,逐户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及《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二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一份执行。
  (6)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及《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申报核定表》和《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份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另一份交个体综合岗登记《台账》。
  (三)停、复业管理
  1、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向其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2、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返回的《停业申请审批表》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转相应管理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