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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之外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

第三章 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责任单位答复所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向市投诉督办中心反映和评议责任单位的办理绩效。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向各责任单位了解其职责、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诺事项和办事程序,咨询相关政策法规。各责任单位应热情受理,认真答复。
  第十一条 投诉人依法进行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公民投诉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和地址,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投诉人的意愿。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保护投诉人权益的原则,对其姓名、单位等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向相应的责任单位提出,也可直接向市投诉督办中心投诉。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和投诉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诉事项:
  (一)市投诉督办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一般通过转办、督办等形式交给各责任单位办理。
  (二)各责任单位对受理和市投诉督办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告,对复杂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告。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和市投诉督办中心说明情况。
  (三)对有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以及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由市投诉督办中心指定负责部门或直接协调处理,重要案件报市领导同志审定后办理。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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