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武政[2002]65号 2002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督办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导我市各责任单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工作,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查处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典型案件,直接受理有关投诉,保证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指纳入我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率、行政行为、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均可向市投诉督办中心、各责任单位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投诉督办中心对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所属范围投诉事项的受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以保证投诉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接受下列事项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
(二)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
(四)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廉洁;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不属责任单位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责任单位引导或转送有关机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