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81号 2002年7月22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及做好1999年下 半年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征[1999]24号)有关规定,我局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户(简称双定户)取消了“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对双定户每月原则上按核定定额的票面总额供应发票。据了解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实行“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在此重申:
  (一)个别区局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办法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从8 月1日起取消“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并要求对双定户重新核定、调整定额,充分考虑因取消开票与未开票比例对定额的影响因素,适当调高定额。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对双定户税收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要求双定户每月在申报期内应填报《定额发票购、用、存情况表》。双定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的应依实申报纳税,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一经查实,按偷税处理。对双定户连续三个月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核定定额。
  (三)对双定户的发票供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双定户当月超定额领购的发 票,税务机关不能在购票时提前征税,纳税人在次月购买发票前应先到管理部门核实发票的开具情况,对上月超定额领购发票部分应先申报纳税后,办税窗口才可供应发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基层单位也可由办税窗口集中核实双定户的开票情况。
  二、关于发票“窗口”开具发票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