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部门治理措施。
1.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客运秩序和各类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市、县交通部门要与客运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深入公路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堵住管理漏洞。对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或事故多发的企业,特别是旅游运输和出租汽车公司和各类中巴公交车公司,暂停其营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未达标的,取消其营运资格。同时,要严格把好公路运输营运证的发放关和年检关。对已达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收回其营运证;对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年检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2.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对公安交警部门排查通报的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各级交通部门应尽快提出治理措施和计划,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登记造册于9月15日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治理措施。
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各级政府尽快建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
2.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取缔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假牌假证车和无牌无证车,整治安全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公路运输企业,治理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
3.检查监督公安、交通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难点,及时向政府汇报,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加以解决。
五、治理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从讲政治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成立由政府领导,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建立“政府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的职能作用。车辆管理、事故处理、路面勤务、交通宣传等交管业务要紧紧围绕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提高整体管理效能。
(三)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省公安厅和交警总队要与各市、县公安局局长、分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长和交警支、大队签订责任状,要把事故预防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市、县要力争下半年的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和万车死亡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对交通事故超出控制指标的市、县,取消其评选全国、全省优秀公安局的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认真部署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整治措施,把工作方案中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制定和落实管理责任制。省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检查措施,加大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协调好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严格执法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执勤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杜绝罚款放行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等非法车辆和公路“三乱”等各种违法违纪现象,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