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各车管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和我省关于机动车报废管理的规定,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规定的应办理报废或应予自动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要严格按省交警总队《关于对报废机动车办理告知手续的通知》(琼公交警[2002]28号)的要求,办理告知手续和出具《报废通知书》,并将到期报废和自动注销的机动车信息转递至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查扣报废车时应向驾车人出具报废通知书,并通知报废车定点回收拆解公司到场回收。回收公司应向扣车的交警部门或车主出具回收证明。对查扣的非法拼装车,一律按报废车的处理程序处理;对查扣的套牌车、假牌假证车和无牌无证旧车,查明其性质,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报废通知书》由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到省交警总队车管所申领,出具时加盖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公章。我省报废车定点回收拆解单位是经国家和省经贸厅批准的海南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的管理。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各车管所要严格对机动车辆年审检测工作的管理,建立责任制,明确由分管领导与车辆检测机构签订责任状。各车管所要加大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力度,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机动车检验责任制,严禁机动车检验“见证不见车”。严格对在用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性能标准或擅自改装的,一律滞留机动车行驶证,责成车辆所有人立即修复后再检验。坚决禁止只收费不检验就发证或者检验不合格也发证等违规行为,违者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机动车所有人不参加定期检验的,将信息转递至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检路查,责令其参加检验。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检测站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公交管[2001]41号)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设属于公安交警部门所有的机动车检测站。从2003年起各级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全省的机动车辆实行法定年审检测,停止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或与社会合作的各类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机动车的年度检测,确保我省机动车辆年审检测规范化和法制化。
3.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各车管所应在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后,方可办理年审手续。对驾驶员违章或事故记分达到12分的,一律进行交通法规学习和考试。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驾驶员违章或事故记录达到12分的,增加桩考或路考。考试不合格的,一律注销大型客、货车准驾资格。对初学或增驾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驾驶员,道路驾驶考试必须在公路进行;对增驾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的考试,增加桩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