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路上拦车向车主(司机)销售交通使用器具和其它物品。禁止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它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或城市人口处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冲洗。
十四、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内履行执法管理职能时,要严禁随意拦车、乱罚款、乱收费,对外地车辆不得歧视、刁难,不准随意拦截和扣留。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执法和收费罚款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严禁超范围执法。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执法及收费人员在上岗时,严禁携带私用现金;要持证上岗,胸卡、证件要佩戴齐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地车辆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刁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站卡,站客站貌要整洁,要公开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设立站卡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难以任何理由违法进驻通行费收费站点、煤焦营业站、焦炭营业站和煤焦管理站以及木材检查站。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下级涉路部门下达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定拨,以罚定支,更不能把涉路部门的经费与罚款挂钩;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组建联合执法队上路执法。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本通告规定。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纠风办要组织协调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具体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各级监察、财政、物价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的,要严肃查处。
十九、凡在本省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司机或车主要遵章行车,依法经营,对涉路部门及其执法、收费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对执法、收费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省交通厅:0351-4048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