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部门(包括市地管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设立的通行费收费站,因情况变化需要移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擅自移动的,必须立即拆除。对通行费征收每年收费还贷不足5%的收费站和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要立即进行审计和清理,限期拆除。在公路上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验票点,要在一个月内拆除。收费还贷公路已完成还贷任务的,要立即拆除收费站点。收费期限已超过三分之二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
四、省交通厅直接管理的征费稽查机构,要加强源头管理,执行征费稽查任务,需要上路稽查的,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统筹安排部署,市(地)征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集中时间进行稽查。征费稽查人员要使用电脑自动识别系统等科技工具,加强针对性,严禁违规双向拦车稽查,不得逢车必拦,不得造成交通堵塞。各市(地)、县交通部门所属的征费稽查机构征收拖拉机、农用车养路费,要实行源头管理,不准上路(国道和省道)稽查。农机部门不准在公路上对拖拉机、农用车进行稽查。
五、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应将日常的业务和运政执法稽查工作分开。运政执法稽查以源头管理为主,需要稽查的,由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统筹安排部署,市(地)运政管理机构组织专门的稽查人员在依法规定的场所进行稽查,不得在规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拦车稽查。
六、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所赋予的公路路政管理权限执法。不准在公路上随意拦车,乱罚款;查处污染公路行为,要以源头治理为主,规范执法行为,要有针对性地对抛洒严重造成公路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治理超限,要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点进行,不准拓展范围乱设分点上路拦车,不准占用公路作为检测场地,不准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七、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执法,要以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疏导车辆、确保道路畅通为主,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固定检查站。除公安交警外,其他警种一律不准上路拦车收费、罚款。公安交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路段进行,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的“五条禁令”,每次拦车不得超过3辆,坚决杜绝逢车必拦、逢车必罚和违规双向拦车的行为。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辆,一律不准拦截检查和扣车、扣证,更不准因检查车辆引发交通堵塞。对国家规定不准检查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随意拦截检查。对运输蔬菜瓜果等鲜活产品的车辆,不管是哪个省的牌照,都必须同等对待,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和罚款,对违章车辆当场纠正或处罚后要立即放行,严重违章的纠正后可通知车辆所属地处理,不准扣车、扣证,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