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驻
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武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的精神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驻省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2)15号)中关于“各地市要借鉴四平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军人子女教育方面的优待政策”的要求,现就做好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做好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军队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军人为维护国家安宁与社会稳定都做出了奉献。
为解决军人家庭的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明确规定:军人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多年来,我市各地从双拥工作的大局出发,积极为军人排忧解难,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子女在入学、转学、升学等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这项工作做为双拥工作的一项内容,妥善解决好军人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落实政策,为提高军人子女教育质量创造条件
军人子女,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长春及子女户籍在长春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和士官子女。我市市区和各县(市)小学、初中、高中都要为军人子女人学提供以下优待政策。
(一)户籍在市行政区(朝阳、宽城、南关、绿园、二道)的军人子女人小学、初中,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条例》学生入学的有关政策,相对就近安排到其居住区内的办学条件较好学校。外县(市、区)(榆树、农安、九台、德惠、双阳)军人子女人小学、初中,也应参照城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军人子女报考高中,持有效证明材料,报考省首批重点校计划内自费降5分录取(不占计划内指标);报考省重点校计划内,自费降10分录取(不占计划内指标);报考普通高中计划内自费降15分录取(不占计划内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