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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文件的通知

  六、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市场。要充分利用国家外贸发展基金和省内扶持资金,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机电产品开发,引导和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采用定牌加工(OEM)、定牌设计(OED)、委托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EMS)等多种形式扩大出口。
  七、认真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优先退税政策。国家从今年起对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政策。税务部门在安排退税指标上应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给予倾斜,加快退税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占压的困难。
  八、进一步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省外办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赋予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外事审批权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实施。要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境)审批,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办法。要缩短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九、实施从批次检验向动态分类管理转变。对质量稳定的一、二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简化检验审查手续,逐步推广实行免验制度。要积极协助企业实行电子报检、电子转单及签证。
  十、不断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安全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工作。省外经贸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认真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十五”期间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十一、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对到国(境)外参加国际知名展销会、交易会,推销产品、开拓市场的企业和到国(境)外开展带料加工建厂设点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要鼓励行业中介组织在企业调研、市场开拓、信息收集、会展组织、企业反倾销反补助应诉、行业自律以及出口秩序的建设和规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力争使我省的机电产品出口实现突破,为促进全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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