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91号 2002年7月17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创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国办发[2001]84号),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切实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顺利完成“十五”计划,现将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地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
二、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机电产品出口协调机制。由云南省进出口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出口的协调领导工作,及时解决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全省机电产品出口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十五”期间,除继续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扶持基金外,省财政应视当年财力情况,在预算安排的省级外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对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四、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机电产品出口信贷业务,并不断扩大出口信贷规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开展买、卖方信贷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的出口企业,开展出口订单打包封闭贷款业务。把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纳入省级政策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范围,优先扶持,扩大出口,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五、继续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研制开发新产品等工作中,在资金扶持、项目审批、税收减免、质量认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培养壮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