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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1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1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赣府字[2002]58号 2002年7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1缴费年度(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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