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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3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1995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4月30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1号令宣布废止。《规定》废止后,我局对依据《规定》制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了清理。现决定相应废止以下文件,请遵照执行。
  (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6>31号);
  (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关发<199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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