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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化学药品
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2]141号 2002年7月11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由于《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对《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进行了多处修改和更正,为了避免混乱,便于各地、各单位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文件,我局重新印制了261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表。《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2]124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吡嗪酰胺等161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2]134号)附表规定的价格,自即日起予以废止,统一改按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执行。现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为准,但除本通知点名调整或增列的药品价格外,《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48种甲类药品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1]33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审定下达235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2]3号)规定的药品价格仍然有效。根据国家计委核实的结论,施贵宝公司不拥有依托泊苷的产品专利。因此,国家计委决定取消计价格[2002]2661号文件规定的依托泊苷原研制价格。据此,《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48种甲类药品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1]336号)规定的依托泊苷原研制价格亦同时取消。
  二、根据国家计委文件规定,凡属《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如布洛芬混悬液、滴剂和地塞米松粘贴片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但对《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三、本通知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药品(包括OTC药品),各生产及经营企业须按与本通知附表所列同类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在2002年8月20日前向我局申报,由我局重新核定价格。逾期未办理价格申报的,将由价格检查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及其认证范围,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五、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药品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六、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各地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其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均不得提高。
  七、本通知将通过湖北价格信息网和《物价公报》、《湖北医药价格》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各地物价部门要跟踪了解本通知执行过程遇到的情况与问题,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规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
  附表一:利福平等甲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吡嗪酰胺等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一:

利福平等甲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目录 GMP 非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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