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鲁价格发[2002]140号和146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价格发[2002]160号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各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的规定,对我局鲁价格发[2002]140号和鲁价格发[2002]146号文所涉及的药品价格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140号和146号增列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外,我局鲁价发电[2002]51号和鲁价格发[2002]404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仍然有效。因施贵宝公司不拥有依托泊苷的产品专利,取消鲁价发电[2002]4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其价格按本文附表价格执行。
二、取消140号和146号文中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如布洛芬混悬液、滴剂和地塞米松粘贴片等)及仍在执行地方标准药品(如碳酸钙等)的价格。
三、146号文中医保目录第335号氟尿嘧啶、337号甲氨蝶呤、425号胞磷胆碱、603号盐酸普罗帕酮、606号盐酸维拉帕米按14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146号文医保目录第316号干扰素α-1b注射剂价格仍按鲁价格发[2002]404号规定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见本文附表。
五、146号文医保目录第346号盐酸阿霉素(多柔比星)列入140号文中,价格不变。